禁止強迫勞動貨品輸台 行政院核定機制 勞、經等跨部會審查 30天內決定禁止輸入

【外勞社記者2026年7月30日報導】

         為呼應國際供應鏈人權標準、落實台美相關協議承諾,行政院29日核定「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及「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勞動部與經濟部30日同步發布相關規定,正式建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機制,未來若接獲合作國家認定涉及強迫勞動生產的貨品資訊,將由跨部會審定會於30日內完成審議,並透過邊境管理措施,全面防止強迫勞動商品流入台灣市場。

                  案源限合作國家 暫不受理民間檢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現階段審定機制採國際合作模式運作,案件來源僅限合作國家提供的強迫勞動實體及貨品資訊,目前以與台灣簽署相關協議的貿易夥伴為主,例如美國,現階段不接受國內非政府組織(NGO)、企業或民眾主動提案,審定會也非固定召開,而是採「有案即審」方式啟動。

         黃琦雅指出,若遭合作國家認定涉及強迫勞動的企業,希望解除限制,也無法直接向台灣提出申請,而須先向原認定國家,例如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CBP),提出改善措施及人權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證明,待合作國家解除限制後,我國審定會才會同步解除限制措施,避免形成全球供應鏈管理漏洞

         黃琦雅說明,依新制規定,經濟部接獲合作國家函送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將移送勞動部,由勞動部立即召集勞動部、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等4名常設委員開會,向經濟部提出最長60天的「暫時限制輸入建議」,避免審查期間貨品流入市場。

         正式審查則由「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負責,審定會由勞動部長及經濟部長(或指定代表)共同召集,總計12名跨部會委員組成,須於接獲完整資料後30天內完成審定,並於5天內通知相關主管機關。

         經審定屬強迫勞動貨品者,一般貨品將由經濟部依《貿易法》第11條公告限制輸入;自由貿易港區貨品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公告限制;最後由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責令進口人辦理退運。

                  採ILO十一項指標 防堵血汗商品

         黃琦雅說明,審定會將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作為主要認定標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扣留證件、威脅恐嚇、債務束縛、惡劣工作與生活條件等情形,作為是否屬強迫勞動貨品的重要依據

         對於媒體關切禁止強迫勞動商品是否可能推升部分商品價格,黃琦雅表示,杜絕依賴壓榨勞工所生產的低價商品,確實可能使部分產品的進口或生產成本增加,但維護勞動人權、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與國際制度接軌必須承擔的成本。

         黃琦雅強調,台灣屬出口導向經濟體,若企業產品涉及強迫勞動,未來恐遭美國、歐盟等主要市場限制進口,政府除透過邊境管理阻絕強迫勞動商品外,也將持續推動《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協助國內企業建立人權盡職調查制度,降低供應鏈勞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