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列

外籍幫傭
本國人雇主資格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4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點數就業安定費
年齡未滿6歲6點5,000
年齡滿6歲至未滿12歲4點5,000
年齡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10點2,000
年齡未滿12歲之罕見疾病者10點2,000
年齡未滿12歲之身心障礙者10點2,000
年齡未滿12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10點2,000
 年齡未滿6歲一名,及年齡滿6歲至未滿12歲一名10點2,000
 年齡滿6歲至未滿12歲三名10點2,000
年齡未滿12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6點2,000
年齡未滿12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6點2,000
年齡未滿12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6點2,000
年齡滿12歲至未滿75歲不計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80歲1點
年齡滿80歲以上2點

註1: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註3:雇主與子女/長輩需在同一戶籍。

外國人雇主資格

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列檔案)。

外國人資格

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20歲以上。
  2. 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雇主)身分證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者在同一戶籍)
  3. 外國籍雇主應備文件
    • 居留證影本
    • 在職證明書正本
    • 檢附上述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