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認定原則勞動部說明 場域管理人應善盡查核義務不限聘關係

【外勞社記者2026年7月22日報導】

         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認定原則,強調任何人即使與外國人沒有聘僱關係,只要未依法取得聘僱許可,卻容許外國人在其管理或提供的場所從事工作,即可能構成違法;若經查證違法,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裁罰。

          勞動部提醒,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者,依法負有查核及防止外國人非法工作的責任,不得以外國人係第三人聘僱或指派工作作為免責理由。

                    非法容留除罰鍰還將按比例廢聘

          勞動部說明,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除處新台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外,另依裁量基準規定,將按雇主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1比2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若雇主非法容留之外國人屬行蹤不明外國人者,則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 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1比5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
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115年7月21日發函有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認定原則。

                    外國人在台工作依法申請許可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第42條採外國人聘僱許可制度,目的在保障國民工作權、維持勞動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定,因此外國人在台工作必須依法取得工作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所稱非法容留,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雖未與外國人建立聘僱關係,但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在特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從事工作。

          勞動部指出,綜合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行政院訴願決定等實務見解,第44條的處罰重點在於是否未經許可容任外國人工作,而非雙方是否存在聘僱契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國人工作的時間長短、是否反覆從事工作、是否領取報酬,以及工作的動機與目的,都不是認定違反第44條的必要條件。只要未經許可而容許外國人在場所內提供勞務,即可能構成違法。

                    不論時間長短、是否給薪都可能違法

          因此,即使外國人僅短暫提供勞務,或未實際收取薪資,只要符合非法容任要件,仍可能遭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勞動部強調,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者,由於掌握現場管理及監督權限,依法應負有查核及排除外國人非法工作的義務,不會因外國人係由第三人聘僱、派遣或指派工作,而免除管理責任。

          若場域管理人未落實身分查驗、人員進出管制或其他必要管理措施,導致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在場域內提供勞務,仍可能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四大原則綜合認定是否違法

          勞動部指出,違反本法第44條規定情形之認

定原則如下:

(一)任何人與外國人間無聘僱關係,但有未經許可即容任外國人為其從事工作之事實。

(二)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有直接或間接受領該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客觀事實結果。

(三)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4條為職權調查結果,義務人(如場域管理權人)確未善盡管理防範之責。

          勞動部強調,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仍須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調查證據個案認定;若確認違法,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並將持續加強對雇主的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合法聘僱及場域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