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3公噸塔吊及載人吊車 納危險機械管理 12/23起須受檢合格 違者重處300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2026年8月20日報導】

          強化高風險作業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去年修法將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塔式起重機(塔吊)及載人吊車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相關擴大納管規定並將於115年12月23日正式施行;職安署強調,為避免新制施行前出現大量申請導致排程壅塞,已通知代行檢查機構自即日起受理事業單位申請。

          避免排程壅塞 即日起可申請受檢

          職安署組長陳志祺說明,由於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長期佔全國重大職災約一半比例,其中部分事故即與塔吊及載人吊車有關,為強化塔式起重機(塔吊)及供載人移動式起重機(載人吊車)的源頭安全管理,勞動部114年12月23日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將吊重能力未滿3公噸的塔吊及載人吊車,全面納入危險性機械管制對象,當時修法針對新制給予一年緩衝期。

          陳志祺指出,事業單位或雇主於115年12月23日之後,若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或載人吊車,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規定,處雇主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統計,國內塔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約400多座,未滿3公噸則有500多座,未來將全數納管;移動式起重機方面,3公噸以上約1.3萬座,3公噸以下約1萬座,凡具載人設備者皆須接受檢驗,取得合格證明後方可使用。

          陳志祺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集中於115年12月23日施行前夕始提出申請,導致代行檢查量能無法消化、排程壅塞,已通知代檢機構受理事業單位申請;為鼓勵事業單位提前完成檢查,凡於115年12月23日前提前完成檢查並合格者,代行檢查機構得先行核發合格證,合格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將統一訂為115年12月23日,不因提前檢查而縮減其合法使用期限。屆期未取得檢查合格證者,依法不得繼續使用該等起重機。

          鼓勵提早檢查 合格證日期訂納管日

          職安署提醒,各事業單位與雇主可向代行檢查機構提出申請(預約申請網址https://www.aia.org.tw/site/message/15505?tree_id=229),如需瞭解相關申辦流程或法令細節,可逕洽3區代行檢查機構,【中華鍋爐協會代行檢查組】諮詢電話:03-3163395;責任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代行檢查組】諮詢電話:04-23726599;責任轄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代行檢查組】諮詢電話:07-3333801;責任轄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