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監委提案糾正勞動部及地方政府
【外勞社記者2025年8月25日報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移工遭受性侵與不當對待案件,揭露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在移工保護制度中存在重大缺陷。調查結果指出,嘉義縣與基隆市政府皆未能及時依職責調查處理,顯有怠失;同時,現行不良雇主管制機制設計不周,使強制性交罪通緝犯仍可合法聘僱移工。
三位監委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嘉義縣政府及基隆市政府,經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8月20日審議通過。地方政府明顯怠失 難辭其咎調查發現,移工甲女被仲介非法派至嘉義縣某家庭工作,首日即遭雇主家屬性侵,仲介卻未依規定通報,反以10萬元迫使和解。嘉義縣政府在111年3月得知後長達兩年未處理,直到113年才完成裁罰,嚴重延宕,違背即時保護義務。甲女因心理創傷無法繼續工作,最終返國。
另一起案件中,移工乙女在基隆市受僱期間,申訴遭雇主不當對待。經查該雇主竟為強制性交罪通緝犯,卻仍能以合法名義聘僱移工,甚至未讓移工照顧其家屬,而是帶往其他處所。基隆市政府未依規定實地訪視,也未查處疑似非法工作情況,顯示行政消極怠惰。
監委更指出,現行對不肖雇主管制係依勞動部訂定之裁量基準,以「經起訴、緩起訴或一審有罪判決」為啟動管制前提,且受管制之違法行為相對人僅限雇主所聘僱之移工,明顯管制對象界定與實際風險嚴重不符。
勞動部不良雇主管制機制存在缺陷
此外,勞動部以司法起訴或判決為管制時點,致使不良雇主得以在漫長司法程序中持續聘僱移工,勞動部亦未建立主動監控司法案件進度機制,僅被動於案件曝光或外部介入後,才行文法院取得起訴或判決結果後錄案管制,形成犯罪黑數。勞動部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上皆存在重大缺失,未能有效保障移工權益及人身安全,應予糾正。
報告同時點名「試工」陋習問題。調查發現,甲女離境前一個月已更換3次雇主,勞政機關登錄卻仍為雇主A之前一任雇主,違反雇主應於接續聘僱移工或終止聘僱關係後的3日內向主管機關通報規定。
監委指出,此類似「試工」陋習,源於勞動
被害人因性騷擾到庭或調解 雇主都應給公假
【外勞社記者2025年8月25日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2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日前有地方政府詢問,性騷擾被害人至鄉鎮公所調解,當日是否屬於公假?由於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抑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黃琦雅指出,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出席到庭或參加調解,雇主如未給公假,將依性工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