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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勞感染登革熱 仲介未協助採檢遭罰 有症狀 24 小時內通報 違反可罰 1.5 萬元;落實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預防職業病風險(2025-06-09)

印勞感染登革熱 仲介未協助採檢遭罰

有症狀 24 小時內通報 違反可罰 1.5 萬元

          【外勞社記者三月廿五日臺北報導】高雄市日前新增 1 例登革熱境外移入確診個案,為 20 多歲印尼籍女性移工,但仲介公司以需付費為由未依規定看診採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定妨礙防疫,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衛生局提醒雇主及仲介落實照顧管理,有症狀應依規定通報檢查。

          該名印尼移工為今年高雄市第三例境外移入確認個案,於 16 日自印尼入境,隔日出現發燒症狀,18 日到醫院體檢時,因出現發燒症狀轉急診治療,但仲介方面因不願代為支付掛號及就醫費用,直接辦理離院,後續也沒有即時通報衛生單位,安排個案就醫採檢,直到 19才帶移工至醫院體檢,經檢驗登革熱 NS1 快篩結果為陽性、PCR 陽性(第三型)。後續衛生局並啟動緊急防治工作,針對個案居住地及活動地週邊進行孳生源檢查、緊急噴藥及環境整頓。

                    高雄市公告規定 適用移工、船員

          衛生局先前已公告「高雄市各行政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高雄市轄內提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集中住宿地點的負責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如發現有發燒 38 度以上並伴隨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骨頭痛、出疹或噁心、嘔吐等症狀之一,即符合疑似登革熱、茲卡病毒、屈公病個案通報條件,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所在地衛生所,以避免因延誤就醫及通報造成的群聚感染。

          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處 3 千元以上 1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雇主應落實管理 掌握健康狀況

          衛生局也提醒移工仲介及雇主、事業單位、工廠、安養機構、長照機構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 69 條,處 1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登革熱可傳染期約為 4 天,衛生局籲請移工仲介、雇主以及集中住宿地點管理人善盡照顧及通報責任,積極掌握移工健康狀況,若出現任何登革熱疑似症狀務必協助就醫採檢,並請國際移工宿舍管理者妥善維護環境。

          高雄市目前有 554 家登革熱合約院所提供公費登革熱 NS1 快篩,如出現疑似症狀應儘速就醫,告知醫師活動史、旅遊史,若出現任一登革熱疑似症狀均可進行登革熱快篩;各級醫療院所也需提高警覺,落實詢問 TOCC(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及群聚史),發現疑似個案須通報衛生單位。

 

落實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預防職業病風險

          【外勞社記者三月廿五日臺北報導】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則應辦理健康檢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落實勞工健康管理,並選擇經認可的醫療機構,及早預防職業病及其他健康風險。

          職安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實行定期健康檢查。體格檢查目的在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考量是否有不適合作業的疾病,作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而健康檢查則是按照在職勞工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的一般健康檢查,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的特殊健康檢查。

          勞動局說明,工作環境中機械設備的使用、重複性作業等或異常工作,都會帶來潛在威脅,定期的健康檢查能夠及早發現問題,並及時採取治療或預防措施,確保職場健康。

          該局也提醒雇主留意,為確保勞工健檢品質,無論僱用勞工時所施行的體格檢查,或是在職勞工的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名單可至 https://hrpts.osha.gov.tw/Home/Inde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