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無薪假期間 可領薪資差額補貼
【外勞社記者三月廿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告指出,「橡膠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等 3 行業的受僱勞工適用僱用安定措施,在 114 年 3 月至 8 月止,有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 30 天以上者,可申請薪資補助,每人每月最高可領新臺幣 8,700 元。
114 年僱用安定措施 3 至 8 月
勞動部說明,為穩定勞工就業,113 年亦實施僱用安定措施,適用於包括「橡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 7 個行業,補助期間自11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其中 5 個行業延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114 年 2 月 28 日,已補助 7,573 名勞工,發放薪資補貼總額達6,885 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服組副組長黃巧婷進一步說明,經評估近期產業景氣及減班休息情況,有部分產業實施減班休息的家數或人數已達警戒值,認為部分產業尚未完全恢復正常營運,遂召開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經勞資政學各界委員討論後,針對「橡膠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3 個行業,於 114 年再度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符合上述公告業別的受僱勞工(包括全時勞工,或有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且在114 年 3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減班休息期間達30 日以上,並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可於減班休息日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辦系統或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提出申請,補貼請領月數最長為 6 個月。
黃巧婷指出,薪資補貼適用對象為參加就業保險者,因此外籍移工不屬於薪資補貼對象;不過逾 65 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款(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則屬於可以領補貼對象。
適用對象參加就保者 移工不適用
薪資補貼依勞工減班休息前 1 至 3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際協議薪資的差額 50%發給(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每月最高可領 8,700元。
勞動部舉例,某全時受僱勞工,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45,800 元,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期間薪資為 30,000 元,則可依規定申請每月薪資補貼 7,900 元[=(45,800 元-30,000 元)×50%]。
針對未符合本次公告適用行業的勞工與雇主,勞動部鼓勵參與「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在職勞工可免費參加事業單位、勞動力發展署或委辦單位提供的職業訓練課程,並可依據勞保投保薪資差額範圍內,依實際訓練時數領取津貼,每小時比照最低工資發放,每月最高可領取 100 小時的補助。此外,企業亦可獲得最高190 萬元的辦訓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