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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 7 大特休假違法樣態 勞動部提醒 近 3 年平均每年 500 件違法 罰鍰千萬元(2024-12-23)

雇主 7 大特休假違法樣態 勞動部提醒

3 年平均每年 500 件違法 罰鍰千萬元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表示,年終將近,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勞動部說,近 3年因特休假相關事宜被罰的案件數,平均每年約 500 件、罰鍰金額約新台幣 1 千萬元。

                    部分工時勞工同享有特休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有 3 日;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有 7 日;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有10 日;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到 30 日為止。至於部分工時者同樣享有特休假,特休假天數按比例給。

          黃維琛提醒,結清特休假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另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未結清特休假工資 將罰 2-100 萬元

          黃維琛說明,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違法將會被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根據 110 年至 112 年資料,平均每年約 500 件違反特休假相關事宜,罰鍰金額總數平均約新台幣 1 千萬元。

          黃維琛說,根據違法案件數來看,彙整 7 大違反樣態,首先最常見「雇主以勞工自行離職為由,而未結清未休日數工資」,其次是「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第三是「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例如未將全勤獎金納入計算,致工資減少。

          其餘依序是「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假日期」、「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假 7 天」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假均折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