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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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改善計畫未核定調派須申請 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最高罰15 萬元(2022-05-17)

 

【外勞社記者五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4 14 日發布修訂「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放寬特定製程製造業調派規定。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部分業者已向市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如有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地點的需求,須先檢視是否符合調派基準相關規定,如屬於須經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得調派者,應依法向勞動部申請,經許可後才可再行調派移工從事工作。

若未經勞動部許可即自行調派,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4 款規定,依法可處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說明,修正後的調派基準,新增符合「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經地方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已向地方政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過核定者」等三項資格的「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雇主,得調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後者須事先申請。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由同一雇主合法聘有移工的其他工廠,調派所聘移工從事工作。

工廠改善計畫已經地方政府核定,並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者,亦得免經勞動部許可,同一雇主合法聘有移工的其他工廠,亦可直接調派移工。

至於已向地方政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者,應取得縣市政府開立受理改善計畫的證明文件,且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以及外國人住宿地點未位於該工廠內,則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經許可後始得調派,且調派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